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
时间:2023-03-27 14:00:52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月未满一年未签劳动合同的,应当补签,并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合同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签书面合同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3、如果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

一、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力的;

5、符合《劳动合同法》26条一款的情形,致使合同无效的;

6、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三、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2、非过失辞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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