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应聘到一家外企工作,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刚过,我就生病住院,需治疗1个月。公司以我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要与我解除劳动关系。那我能不同意解除合同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这位读者已过了试用期,说明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位读者医疗期未满,且未有严重违纪、违法等过错,因此用人单位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可以不同意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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