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2条之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这个期限与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有关。依据工作年限的长短,劳动者可以享受到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本案中,查某在该公司工作未满5年,依照法律规定,其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的规定,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医疗期满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医疗补助费主张的条件
(一)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解除的,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有理有据
1、若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期限法定顺延至医疗期满。医疗期内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
合同法》第42条)。
2、劳动者因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单位可
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见《劳动合同法》及《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32条第1款第1项)
3、医疗期满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主张医疗补助费。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44条“用人单位根据本条例32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的,还应当给予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上述规定是特指医疗期满合同未到期、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情形,如果是合同到期不续签而终止的,并不适用该“给付医疗补助费”的规定
(二)医疗期满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而终止的,劳动者主张医疗补助费必须符合法律条件。
1、医疗期内合同期满,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满。但是医疗期满后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单
位理应办理退工手续,并给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等责任。
2、但是因为劳动合同到期医疗期满而“终止”、不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
付医疗补助费需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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