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中能否胜诉
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能否胜诉取决于具体情况。有充分证据表明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可以胜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结束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最终意见。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核实的,劳动者不能提供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以此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六条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盖章。对裁决有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劳动争议仲裁所涉及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音像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书证是用文字、符号、图案等表达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劳动合同文本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有力的证据。(2)物证是根据货物的形状、结构、质量、数量等物理性质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物证和书证在形式上都是实体,但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物证与书证的区别在于,物证是根据货物的物理性质证明案件事实,书证是根据货物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在某些情况下,有些证据可以是书证,也可以是物证。例如。手写劳动合同,用于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为书面证据;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方式记录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视听资料和数据资料。如录音带、录像带等,视听资料和书证都用录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书证用文字和符号再现案件事实,视听资料以直观的声音和图像再现案件事实。(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仲裁庭作出的口头或者书面陈述。证人只能如实陈述自己直接感知到的客观事实,其主观臆测、评价和传闻事实不具有证据效力。例如,申请人在工厂工作的同一工厂的雇员所作的证词(5)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向仲裁庭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因为当事人最了解案件的事实。因此,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同时,当事人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当事人的陈述难免带有强烈的倾向性、片面性甚至虚假性。因此,只有将当事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主体在观察的基础上,对本案所涉及的特殊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得出的结论,根据仲裁庭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对鉴定材料进行比较、检验、鉴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经常涉及的鉴定结论包括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病鉴定结论等。(七)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在调查、检验、鉴定、鉴定、鉴定、鉴定、鉴定、鉴定等过程中形成的事实笔录,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对案件现场或者移动不便的物证进行绘制、拍照。勘验由仲裁庭主持,双方当事人见证,能真实反映现场客观情况或物证,具有较强的证据力。制作勘验笔录是保存原始证据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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