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全部价款;或者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并向土地管理部门支付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者原通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并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转让的,受让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土地转让金如何计算
1、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则依照全部地价40%计算。
2、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40%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城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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