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某建筑公司因未按规定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被房山区人民法院判令支付农民工务工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小马是外地来京农民工,2006年6月起为房山区某建筑公司提供劳务。做瓦工期间,小马因继发性肺结核,于2006年12月至次年1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发生医疗费用7000余元。其间,建筑公司未按规定给小马办理医疗保险。小马出院后,因不适应工地工作,领取三个月补助工资4000余元后,主动离开建筑公司。经多次协商,建筑公司拒绝支付小马工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为此,小马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定,建筑公司与小马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未给小马办理医疗保险,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小马的医疗费用应当由建筑公司承担。判令,建筑公司支付小马医疗费5000余元。
全文33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