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知道案件情况,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可见,依法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也是公民参与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法定节假日、婚丧假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履行国家和社会义务的行为,应当视为参与正常劳动,其工资不应当由单位扣除。原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的方式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政府、政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会议;担任人民法院证人;参加《工会法》规定的非专职工会基层委员会成员的生产、工作时间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会议;依法进行的其他社会活动。”劳动者依照法院通知出庭作证,属于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这种活动对国家和社会都是有益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并按照正常生产劳动支付工资。因此,用人单位在出庭作证期间扣发劳动者工资是违法的,当然这里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外,不包括企业支付的其他报酬
可以说,每个公民和单位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在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坚持截留出庭作证的劳动者工资的,属于犯罪。劳动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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