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的条件是什么
第一、由同—双务合同产生的互负债务,且双方债务有对价关系;第二、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第三、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第四、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义务是可能履行的。
二、不安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会有哪些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如下:
1、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后付款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存在无法对付款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的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首先履行义务的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债务;
5、先履行一方债务已届满清偿期;
6、履行义务后未提供担保。
三、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什么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有以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3、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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