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6年10月15日,根据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4条和《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7条第3款,墨西哥就危地马拉对原产于墨西哥的水泥的反倾销调查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提出上诉,并要求进行磋商。墨西哥认为该调查违反了危地马拉在1997年2月4日《反倾销协定》第2、3、5和7条下的义务,墨西哥根据《反倾销措施协定》第17条第4款提交了设立专家组的申请,以调查危地马拉对原产于墨西哥的普通水泥的反倾销调查是否符合其根据《世贸组织协定》和《反倾销协定》承担的义务倾销措施。1997年3月20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6条设立了一个具有标准权限的专家组。美国、加拿大、洪都拉斯和埃尔多巴保留作为第三方参加小组诉讼的权利。专家组于1997年1月28日和29日以及10月13日至15日与争端各方举行了会议。1997年7月30日,专家组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它无法在专家组成立后六个月内提交报告。1998年3月23日,小组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了临时报告。1998年4月3日,争端各方提交了一份书面申请,请专家小组审查临时报告的具体内容。根据这项申请,专家小组于1998年4月16日就书面内容所载问题与利益攸关方举行了一次会议。1998年5月18日,专家组提交了最后报告。1998年8月4日,危地马拉对专家组报告的法律问题和专家组作出的法律解释提出上诉。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关于将争端适当提交专家组的决定,因为墨西哥在其协商请求中没有遵守《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第6条第2款,也没有具体说明上诉措施。在裁定争端未得到适当解决后,上诉机构不能根据专家小组的决定就同样是上诉对象的实质性问题得出结论。然而,上诉机构强调,该决定不影响墨西哥就此问题重新诉诸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和被上诉机构的报告推翻的专家小组的报告。基本事实1995年9月21日,危地马拉唯一的水泥制造商CembosProgresso要求对原产于墨西哥CrzAzl制造商的普通水泥进行反倾销调查,并于1995年10月9日补充其申请。1996年1月11日,根据这些申请,危地马拉经济部发布通知,对涉嫌倾销进口CrzAzl普通水泥展开反倾销调查。调查期为1995年6月1日至1995年11月30日。1996年10月4日,危地马拉经济部将调查期从1995年12月1日延长至1996年5月31日。1996年10月14日,危地马拉经济部向墨西哥水泥生产商CrzAzl发出了补充问卷,提供成本信息和调查期延长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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