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日起,香港全面实施法定最低工资。
特区政府劳工处高级劳工事务主任(法定最低工资)邓苑珊表示,法定最低工资的目的是设定工资下限,保障基层雇员。推行法定最低工资的原则,是防止工资过低、减少低薪职位流失、维持香港的经济发展和竞争力等方面,取得适当平衡。
《最低工资条例》要求,雇员在任何工资期的工资,按其在该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平均计算后,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是每小时28元。
法定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雇员,不论他们是月薪、日薪、长工、临时工、全职、兼职或其他雇员,均受到保障。不过,法定最低工资并不适用于留宿家庭佣工、实习学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