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海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需要多长时间?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结劳动争议案件。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期,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结。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部分事实清楚,可以先行判决。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答辩。被申请人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当事人有责任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发包人控制和管理的,发包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劳动争议仲裁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约定不公开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和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回避的,视为回避申请,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按照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规定,向相应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级别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不同级别的分工。县、市、直辖市设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些省、自治区也相应成立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现阶段,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劳动争议案件大多由所在地县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区域管辖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同级不同区域内分工受理案件。用人单位与争议职工不属于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由职工与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即向职工支付工资的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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