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庭解决劳动争议的期限如下:(一)从业人员不满30人的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庭解决劳动争议的期限如下,处理期限依照《劳动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其中规定“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这里的“收到仲裁申请”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上诉后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过程。也就是说,仲裁庭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二)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结。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劳动争议案件经仲裁庭重新审理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3)天,即:,仲裁委员会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决定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处理的,自仲裁庭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结束,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需要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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