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工伤立法经历了由狭义到广义,再由广义到狭义的转变
由劳动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伤害称为工伤。劳动者一旦被认定为工伤,就可以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
1996年10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将工伤突发疾病纳入工伤范畴。《办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在生产劳动时间和领域,因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因工作压力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工伤。”,2004年11月1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工伤保险〉的通知》,对工伤保险的规定更加严格,规定增加了“48小时”的期限;工伤保险条例;上面写着“突发疾病”中的疾病包括各种疾病,“48小时”的开始时间是医疗机构初步诊断的时间。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的“首次抢救治疗”缩短为“首次诊断后48小时”。从那时起,“48小时”的规定正式确立并仍在使用
为什么限制48小时
为什么工伤保险条例限制48小时,为什么不是72小时或96小时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可分为三类:典型工伤、认定工伤和不认定工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为什么要强调突发疾病?在这里,我想强调的是,在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也就是说,突发性的劳动者个人健康问题引起的疾病不能被视为工伤
本文只强调了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的关系。其实,这是为了扩大保护范围,保护那些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和伤亡的劳动者
为什么要限制48小时?工伤保险范围过宽,对用人单位不利;工伤保险范围过窄,对劳动者不利。在立法中,48小时是整个救援过程的黄金时段。为便于操作,规定工伤认定时限为48小时
“限定48小时”标准自2004年实施以来,由于过分强调死亡时间,缩小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一直备受争议,缺乏人道主义法指导等原因
“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一位律师说,他在该机构的案例中发现,“48小时工伤鉴定”往往导致“用人单位利用现代医疗技术将患者的死亡时间推迟到48小时以后”和“患者的死亡时间”家属在近48小时内不再施救“
”受伤职工家属和用人单位可能恶意利用这一条款造成人间悲剧。究其原因,是工伤与非工伤的赔偿金额存在巨大差异。”王律师说
根据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因公死亡的待遇包括亲属抚恤金、抢救相关医疗费用、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丧葬补助和一次性死亡补助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包括赡养生活困难的直系亲属补助、抢救医疗费用(均由死者医保承担),丧葬费(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2个月)和一次性救济金(按最高标准,供养3人以上为死者1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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