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4-01-23 18:00:07 3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本文介绍了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以及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待遇。同时,还详细说明了工伤的评定流程和申请时限。最后,提醒读者关注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时间限制。

9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为劳动者9个月的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1、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提出申请;

2、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30日内提出申请;

3、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七级至十级伤残如何享受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8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也明确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8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即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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