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的不动产物权的消灭何时发生效力
时间:2023-05-05 16:42:39 4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登记办理流程有哪些

1、登记申请。尚未登记的和继承、遗赠、产权发生改变的不动产由当事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登记申请。

2、提交材料。包括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不动产的产权和来源证明等。

3、受理。登记机构接到申请以后要对产权资料进行核实,而且对于房地产、土地附着物等进行实地查看核实无误以后登记。

办理不动产登记要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机构怎么审查材料?

(1)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a、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b、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c、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2)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a、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b、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c、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a、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b、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c、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d、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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