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哺乳期员工增加工作量算违法吗
时间:2023-04-03 19:22:39 2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哺乳期员工增加工作量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的增加量来确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一、浙江产假2022年新规定

产假新规定:

1、怀孕女职工不得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的劳动强度、以及孕期禁止从事的体力劳动;

2、公司应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以保护,不得延长职工的工作时间,对于怀孕的女性上夜班也是明令禁止的;

3、女职工可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15天,每多生一个孩子增加15天的产假。

二、国家对什么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1、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劳动保护原则是: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既是我国指导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又是从事劳动保护管理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就是要求一切经济部门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都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首先保证安全,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将事故和危害的事后处理转变为事故和危害的事前控制;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安全与生产的辨证关系。它要求生产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明确安全和生产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要安全和生产一起抓,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安全具有否决权原则。安全工作必须是衡量企业管理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在对企业各项指标的考核和企业的升级评定中,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并使其具有否决权。

三、流产单位有多少天假意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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