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可以进行合同主体的变更。不过,这样的变更需要经过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根据招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可以进行合同主体的变更。不过,这样的变更需要经过合同另一方的同意。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
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 招 标 合 同 能 否 随 意 变 更 主 体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可以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但不得改变招标投标程序的其他事项。这意味着,招标合同能否随意变更主体需要遵循法律程序。
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需要对招标投标程序的其他事项进行修改,应当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具体来说,招标人应当重新编制招标文件或重新招标,中标人应当重新提交投标文件。
擅自变更主体可能会导致招标投标程序的混乱和不公平,因此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擅自变更主体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如果招标人和中标人需要对招标投标程序的其他事项进行修改,应当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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