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变更能否变更招投标合同
时间:2023-03-09 18:02:05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形势变更能变更招投标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一、合同订立过程是怎样的

合同的订立一般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订立的过程即是要约承诺生效的过程。要约方向对方发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对方对要约实质性内容不作变更的,即可向要约方作出承诺,至此合同成立,要约与承诺的全部内容即是合同内容。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双方之间又可以通过新的要约与承诺进行合同内容的磋商,直至达成合意,完成合同的订立。

二、承诺生效的条件

(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由于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因此只有接受要约的特定人即受要约人才有权作出承诺,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无资格向要约人作出承诺。同时,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如果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承诺,则只能视为对他人发出要约,不能产生承诺效力。

(二)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只有到达要约人时才能生效,而到达也必须具有一定的期限限制承诺的期限通常都是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中规定的,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当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在没有规定期限时,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如果要约是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三)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必须表明其愿意按照要约的全部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也就是说,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其同意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才构成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从而使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意味着承诺不得限制、扩张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换言之,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的修改。但是,如果承诺并未更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而只是对一些细节问题的修改,要约人也未表示反对,则承诺仍然有效。

(四)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受要约人必须将承诺的内容通知要约人,但受要约人应采取何种通知方式,应根据要约的要求确定。如果要约规定承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作出,否则承诺无效,那么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在此情况下,承诺的方式成为承诺生效的特殊要件。例如要约要求承诺应以发电报的方式作出,则不应采取邮寄的方式。如果要约没有特别规定承诺的方式,则不能将承诺的方式作为有效承诺的特殊要件。

三、合同变更价款如何确定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和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可参照它来确定变更价格和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上述单价时,由承包方提出相应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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