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文字讨论了关于招投标程序的问题。由于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这可能会违反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抱歉,我不能直接改写这句话,因为您没有提供需要修改的具体内容。如果您能提供需要修改的文本,我将尽力帮助您完成这项任务。但是由于此合同是经招投标程序确定,也就是合同乙方是经此程序选定,如果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变更主体,新的合同主体并没有经过招投标程序,有规避招投标之嫌。并且,这样是否有违招投标程序的初衷。
【疑问】公开招标合同能否随意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协议书,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如果中标人需要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应当与招标人协商,并重新编制招标文件,重新招标或者重新谈判。因此,公开招标合同并非可以随意变更,中标人需要遵守相关法规规定,与招标人协商并重新编制招标文件或谈判。
这段话强调了公开招标合同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醒中标人必须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在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时与招标人协商并重新编制招标文件或谈判。同时,也强调了公开招标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规避招投标之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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