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要件
时间:2023-03-14 10:20:18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有:

1、缔约方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任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一方缔约人必须主观上有过错;

4、缔约人一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与对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合同有效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吗

合同有效是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缔约过失责任是行为人违反先合同义务或附随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法定情形主要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合同撤销的缔约过失的规定

如果合同被撤销的,行为人有缔约过失行为的,当事人是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的。我国《民法典》第50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又称为前契约责任,是指合同生效前的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责任。当事人为缔约而开始磋商之际,已由一般的普通关系进人合同缔结阶段,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双方关系已经特定化,在他们之间按照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虽然合同还未有效成立,但当事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互相协助、照顾、保护、通知、诚实等必要的注意义务。从性质上讲,此种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即构成缔约过失。因缔约过失行为而导致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或者被变更、撤销的,则缔约过失行为人应对合理信赖合同能够有效成立的对方当事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以来,人民法院审判中遇到最大的问题主要有:一是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二是缔约过失的责任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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