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缔约方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任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一方缔约人必须主观上有过错;
4、缔约人一方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者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必须与对方遭受的损失有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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