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可以请病假,但是休假的天数需要有医生的诊断书,不是自己想休多少天就可以请多少天。除了病假孕妇还可以休保胎假,其待遇与病假一样;怀孕七个月以上者,可以休产前假,时间大概在两个半月;通常产假的天数在九十天,若是多生一个增加15天产假。
女性怀孕后可以请长期的病假,但是要看自己的具体情况,如果需要卧床安胎者,或者是其它的疾病情况,请假的天数遵照医嘱。工资方面待遇方面也分不同的情况,具体如下:
1.孕妇需要休病假在六个月内,那么,病假工资的发放和工龄有直接关系,如果不满2年者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满2年不满4年者,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等等。
2.如果孕妇休病假的天数超过6个月后,单位会发放疾病救济费:如果工龄不够一年者,发放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若是满一年不满三年者,发放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工龄满三看者及以上,发放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一、孕妇必须享受假:
1.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医疗保健机构约定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怀孕女职工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时间计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
3.前工间休息:怀孕七月上每天工间休息小时得安排夜班劳动
4.授乳时间:婴儿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合并使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有对女职工在孕产期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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