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实行年功工资有关问题
时间:2023-06-27 14:53:12 8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全省地方全民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含实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性质的公司),经济效益好,工资基金比较充足,具有较强的支付能力,本着自愿的原则,可从1993年1月起,对在职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1970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实行年功工资,年功工资按每年不高于1元的标准计发。

(二)经省批准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原设立的年功工资,可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按年功工资的标准核增基本工资增量,用于调整岗位工资或技能工资。

(三)职工企业之间调动工作的,年功工资按调入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年功工资按参加革命工作后的连续工龄计发,职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离)休年龄未办理退(离)休的,其超过退(离)休年龄的工作时间不再计发年功工资。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继续工作的,可以按实际工龄计发年功工资。职工退(离)休后,在企业享受的年功工资可做为养老待遇继续发给。

(五)企业中的停薪留职人员,受行政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期未满的人员和触犯刑律保留公职的人员,不列入实行年功工资的范围。

(六)企业职工实行年功工资,市地县属地企业由市、地劳动保障局研究确定;省属企业由省企业主管部门研究确定,无主管部门的报省劳动保障局审核。省属企业厂长(经理)增加年功工资的,按现行规定办理。

(七)1993年1月1日至本通知下达之日已办理退(离)休的职工,原企业实行年功工资的,在退(离)休待遇中,亦可按规定增加年功工资。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实行年功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1993年3月12日鲁劳发[1993]88号)]

一、相关待遇按什么标准计发?

1、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待达到退休年龄时,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所对应的待遇领取地的视同缴费指数标准确定;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标准中的退休补贴标准,根据2014年9月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对应的待遇领取地退休补贴标准确定;在其他统筹地区参保缴费时段的实际缴费指数,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可以按照本人相应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和其他统筹地区对应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就高不就低。

2、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的,其视同缴费指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确定。

3、改革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过渡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可参照待遇领取地同等条件(如职务、技术职称等)人员的标准,确定其老办法待遇标准,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发养老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过渡期之后达到退休年龄的,直接按照新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其他类似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4、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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