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用人单位可自行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劳动者的岗位及其所在岗位能掌握或了解到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经营信息为参考。为保障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的功能,即便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不对等也是合理的。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应在公平合理的范畴内,否则超出该范畴的违约金数额或将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数额时,可能会结合公司实际损失情况、相关员工岗位、收入、补偿金获取情况、掌握的商业秘密情况、员工过错程度、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情况等因素,综合判定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
实践中,企业与员工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形式常见如下三种:
1、约定固定金额:部分企业会选择与员工约定固定金额的违约金,具体金额往往在数十万至数百万不等;
2、约定以员工离职前一定期间内工资总额/月工资的一定倍数作为违约金;
3、约定为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一定倍数。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对于补偿的数额,双方若在协议中有约定的则从其约定;若没有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双方可另行协商一致;若既无有效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若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的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予以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前述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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