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交工伤认定举证答辩书,认可鉴定中心的认定结论,但就相关问题提出反驳,包括员工为公司唯一受伤者,公司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工资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受伤者没有纠纷和争议,治疗符合医生建议。请求重新审核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公司在处理工伤认定时需要提交举证答辩书,其格式如下:
1.标题:工伤认定举证答辩书;
2.正文:首先需提供用人单位和受伤者的基本信息,接着陈述答辩事项及其理由,最后表达致送机构的名称;
3.结尾:明确致送机构的名称。进行工伤鉴定确定伤情之后再按照工伤认定公司举证格式要求,举证与公司存在者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工伤认定举证答辩书怎么写?
工伤认定举证答辩书是工伤认定过程中的一环,目的是让受伤者在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同时,提供相关证据以证明其受伤的事实和受伤程度,并反驳对方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在撰写工伤认定举证答辩书时,应当准确、详细地陈述受伤者的受伤事实、时间和地点,以及医疗费用的支付情况和工伤程度。同时,还应当提供与受伤相关的证据,如病历、诊断证明、误工证明等。
工伤认定举证答辩书是工伤认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受伤者需要在答辩书中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以便获得合理的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工伤认定机构也需要认真审查受伤者的举证,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公正、客观地认定受伤者的伤情和赔偿金额。
工伤认定举证答辩书是工伤认定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受伤者需要在答辩书中提供真实、完整的证据,以便获得合理的工伤保险赔偿。同时,工伤认定机构也需要认真审查受伤者的举证,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公正、客观地认定受伤者的伤情和赔偿金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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