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0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不清楚是否应确定工人的劳动能力
,但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发[1994]481号)第6条规定,如果工人因非工作原因生病或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合同终止,除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贴。即《办法》将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因劳动者患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程序
该办法不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目前尚未废止,因此它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应予以遵守
同时,为了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以此为由直接终止劳动合同,还必须告知劳动者有权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人们将决定是否进行这项工作。如果工人同意,可以认为他的疾病影响了他的工作能力。相反,如果工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则应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即公司不同意其无劳动能力,公司应将其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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