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返乡创业政策的规定如下:
一、放宽准入条件。
鼓励、支持回乡创业农民工平等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改组和公用设施、基础设施、社会公益性项目建设等。降低工商登记门槛,允许回乡创业农民工的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在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二、简化审批程序。
坚持手续从简、收费从低、办事从快、服务从优的原则,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制度,为农民工回乡创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及时、高效、便捷的服务。
三、加大扶持力度。
推行回乡创业贷款贴息制度,重点对农民工回乡创业的贷款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创办的符合农业产业化贴息条件的企业,适当降低贴息审批条件,优先给予贴息;对农民工在贫困地区创办的企业,符合扶贫贷款贴息条件的,优先给予扶贫项目贷款贴息。
四、实行政策优惠。
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纳入招商引资范围,回乡创业农民工与外地客商享受同样的优惠政策。对农民工回乡创业,在登记注册后给予3年扶持期,扶持期内参照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规定实行税费和小额担保贷款优惠,并在工商登记、准入条件、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优惠政策执行。
五、提供金融服务。
返乡农民工自主创业的,各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可为其提供最高5万元的小额贷款担保,扶持期内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予以贴息。
六、妥善解决创业用地问题。
把农民工回乡创业生产经营用地统筹纳入城乡发展总体规划,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农民工回乡创业。引导和鼓励回乡创业农民工利用闲置土地、厂房、镇村边角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进行创业。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鼓励土地向有资金、懂技术的回乡创业农民工手中流转。回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符合环保、安全、消防条件的小型加工项目,允许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生产用房。
七、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对回乡创业农民工免费开展创业培训,免费为创业农民工提供项目信息、开业指导、小额贷款、政策咨询等服务。
江苏省出台做好农民工工作政策意见
12月31日,省政府新闻发言人向媒体介绍,岁末年初,省政府要求各地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元旦、春节要深入开展送岗位、送培训、送政策等活动,切实做好农民工就业服务。
发言人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农民工就业压力明显增大,加上农民工开始集中返乡,给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新情况新问题。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农民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千方百计稳定农民工就业,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
对生产经营遇到暂时困难的企业,可与农民工协商,采取灵活用工、弹性工时、组织培训等办法,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采取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增强其吸纳农民工就业的能力。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采取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岗位等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鼓励有创业愿望和创业条件的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规模种植、养殖业,兴办农产品生产及加工企业,建立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推动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促进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对返乡农民创业,各地要在创业场地、税收优惠、金融信贷、就业扶持、创业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合理引导返乡农民工到园区就业创业。加大对农民工培训的投入,改进培训方式,对就近就地就业和继续外出务工的开展转移前技能培训。
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及时掌握企业拖欠工资情况,对恶意欠薪逃匿的业主要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妥善处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凡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案件要依法先予执行。
《意见》还要求各地及时妥善安排返乡农民工子女入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要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享受当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有关待遇。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切实维护好车站、码头和客运车船的公共秩序,有效防范、坚决打击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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