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受聘于北京某技术公司广州办事处,入职半年后因不堪繁重加班工作压力而被迫离职。随后向广州越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北京某技术公司及其广州办事处连带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最终,劳动仲裁委部分支持了汪某的申诉请求。
法律规定,双方对裁决书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签收裁决书后第二天,汪某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支持全部请求。间隔不到二天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北京某技术公司的起诉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根据前述规定,广州法院和北京法院分别受理汪某和北京某技术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均为合法,但后受理的法院应该移送。本案在长达二个月的交涉后,最终,北京法院将案卷移送到广州法院合并审理。
显然,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与《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无法完全衔接配套,且不说存在值得商榷或欠合理之处,针对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无法重叠尤其是分处二地时,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便显露无疑。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在处理劳资争议时必然选择当地仲裁机构进行申诉。但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一裁二审”,只要任何一方不服裁判结果,三个阶段必然经历。而在仲裁和一审的受理机关的衔接上,现行规定给了用人单位可乘之机,可以拖延诉讼并大大增加劳动者的应诉成本。
本案中,北京某技术公司正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分处二地的情况,蓄意选择在北京法院起诉,可以要求汪某北上北京来打官司,这样使汪某陷入进退维谷的窘境。如果应诉,广州来往北京的差旅费必然劳动者自己掏腰包,如此可能维权获得的补偿金额可能入不敷出;如果放弃,意味着维权暂时遭受挫折。所幸,汪某及早在广州法院起诉北京某技术公司,避免了前述陷阱。
所以,当劳动者维权时,遇上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受案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本区域尤其是外地时,千万不要被胜诉的劳动裁决书(而非调解书)冲昏头脑,无论请求是否全部获得支持,均应即时向当地法院起诉,进入一审诉讼程序。必须先下手为强,期待用人单位的息诉止争,多半只是一厢情愿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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