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私下收取小区广告收入,导致业主提出维权措施。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小区广告的引入、收益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如果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行为感到不满,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处分行为无效,也可以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关于物业公司私下收取小区广告收入,导致业主提出以下维权措施:
1.业主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小区广告的引入、收益分配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2.如果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行为感到不满,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并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如果业主认为物业公司的处分行为无效,也可以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物 业 私 揽 广 告 收 入 , 业 主 怎 么 办 ? — — 诉 讼 与 罚 款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发布广告,否则将面临罚款等法律制裁。同时,《民法典》也对业主的权益进行了保护,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处分业主共有部分,否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如果物业私揽广告收入,业主可以采取以下法律途径进行维权:首先,业主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发出警告,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不停止侵权行为,业主可以向当地居委会、物业监管机构等投诉举报,要求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同时,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侵权行为给业主造成实际损失,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总之,业主在面对物业私揽广告收入时,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业主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业主在面对物业私揽广告收入时,应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业主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以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