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联合起诉物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物业是没有权利禁止业主在小区内停车的,因为小区的道路本来就不属于物业所有。可以联合起诉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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