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先生来电咨询:
我父亲在一家民办幼儿园工作。2003年3月该园的副园长口头通知将我父亲辞退。我父亲找到园长反映,园长不同意辞退,安排了其他工作。我父亲继续在该幼儿园工作了近两年,该园的副园长拒绝给我父亲发工资。我父亲经多次找园长反映,都无法解决。于是2004年5月,我父亲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该委员会以该幼儿园不属于企业,纠纷不属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请问,与民办幼儿园发生纠纷,不属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吗?
答: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民办幼儿园在组织性质上,不属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也不属社会团体,可作为个体经济组织,其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因开除、除名、辞退和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纠纷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发生纠纷的属劳动争议仲裁的范围。因此,你父亲被幼儿园扣发工资或辞退的争议,应属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你父亲的申诉。
被幼儿园扣发工资也属劳动仲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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