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人社厅发布的《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2200元/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省政府决定对全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从2018年7月1日起,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附后。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2、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并加大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深圳工资标准底薪加班费怎么计算
加班工资是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收入为基数进行计算,不是按底薪。如果劳动者月正常劳动时间工资收入为2030元,小时工资为月工资收入2030元÷(月计薪天数21.75天乘8小时)=11.67元。劳动者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每小时工资报酬为11.67元乘150%=17.50元;劳动者休息日被安排工作不能补休的工资报酬为11.67元乘200%=23.30元;劳动者法定假日被安排工工资报酬为11.67元乘300%=35.00元。
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乘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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