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因地区而异,根据法规规定,只有在被认定为工伤五级或以下等级时才能获得。不同级别的工伤等级对应不同的补助金标准,如北京市规定五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十八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工伤为十五个月平均工资,七级工伤为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八级工伤为九个月的平均工资,九级工伤为六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有在被认定为工伤五级或以下等级时才能获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由各个省确定。其中,北京市的规定为五级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十八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工伤为十五个月平均工资;七级工伤的数额为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八级工伤的赔偿数额为九个月的平均工资;九级工伤为六个月的平均工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如何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方法为:先确定伤残等级,再根据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出补助金金额。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因工伤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只有被认定为工伤五级或以下等级时才能获得。具体标准由各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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