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需要缴税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需要缴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因此个人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不给怎么办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不给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用人单位支付,步骤如下:
1.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需提交的材料有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部分地区还需要提供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确定举证期;之后开庭审理,并且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会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收到裁决书后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到法院进行起诉。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什么意思?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意思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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