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青岛日报报道经过数月盘查,李沧区卫生局执法人员日前发布了一份职业病现状报告。调查显示,在辖区内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372家工业企业中,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粉尘、物理因素和化学毒物,物理因素以噪声为主,化学毒物主要有有机溶剂、铅、锰及其化合物等;接触职业病危害职工年龄偏小、工龄较短、文化程度较低。
曾参与此次现状调查的工作人员指出,一些新、改、建项目在没有进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就投入建设、生产,这样就会埋下职业卫生安全隐患。此外,少数企业钻法律空子,采取临时用工制度,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短期劳动合同,这样就会将职业病危害推向社会。
李沧区监管部门对检测合格率低的企业下达了整改意见书,对不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单位限期整改,对存在职业禁忌的职工全部下达了复查通知书。近年来,该区共依法处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企业17家。
一、如何预防常见职业病危害
1、前期预防。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此外,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信息。应当经常性维护、检修职业病防护设备等,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依法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二、用人单位因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而发生了职业病危害后果,应如何处罚?
上述情形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对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说明。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应如何处罚?
特殊人群在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为此,《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八条对特殊人群的劳动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保护易受职业病危害的特殊人群如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免受职业病危害是十分必要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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