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放射科退休医生患上职业病,他们认为原工作单位浙江省湖州市某医院难辞其咎,于是,这四人一起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这起罕见的医生状告医院的职业病损害纠纷案以调解而告终。
据了解,郑*兴、张*铮、余*庆和刘*武四人在医院工作期间,均从事X线放射性工作。近年来,他们分别被浙江省放射病诊断小组诊断患有放射性白内障、放射性皮炎、放射性皮肤溃疡和放射性皮肤癌等疾病,损害程度不等。其中,张*铮于2000年5月接受了第四指指掌关节离断术治疗。
2003年4月15日,张*铮等四人向湖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由于案件未被受理,四人遂将医院诉至法院。
庭审中,四名原告向被告医院提出巨额精神损害赔偿。原告认为,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机器是上世纪40年代生产的,防护措施不完善。院方明知这一情况,但还是人为地加大工作量,而且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在确诊患有职业病后,院方仍不给他们调换工作。因此,院方应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被告医院则认为,四名医生从事放射工作,日积月累导致放射性职业病,并非院方主观上的故意行为或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本案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医院补偿给原告张*铮等四人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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