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怀柔法院汤河口法庭审结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胡某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交通、营养、残疾赔偿等经济损失共计11.6万余元。
2004年,王某以清包工的形式承包某村民的建房工程,8月底,王某在为村民建房过程中雇佣原告胡某干木工活,日工资为50元。9月12日,胡某上房顶钉板条时,不慎从房顶摔下受伤,于9月12日至24日在北京积水潭医院住院治疗,花住院费5.6万余元,另支付北京杏林洁康技术服务公司护工服务费880元。9月20日,原告从北京联谊假肢矫形器公司购买胸腰椎矫形器一个,价款980元。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05年8月8日对原告伤残程度作出鉴定,结论为胡文波的伤残程度为5级,赔偿指数为60%。5006年1月,胡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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