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若开发商交房时提供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总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约定不符,无论合同中有无具体的规定,均应依据下述原则进行处理:
(一)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则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价格如实结算,对于买受方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不予认可;
(二)若是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买受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此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若买受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将由买受方按照原定价格补足,而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开发商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受方;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及其相应利息将由开发商退还给买受方,而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给买受方。因此,当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时,购房者如欲退房,必须先确认面积误差比是否已经超出百分之三,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提出退房申请。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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