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行政处罚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是哪个部门
时间:2023-03-01 15:30:28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具备行政处罚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是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的职责:

1、向消费者免费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

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积极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4、接到消费者的投诉,积极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

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帮助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一、哪些部门可以实施行政处罚?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行政机关。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

(4)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若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则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3、受委托的组织,能够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②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③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二、行政处罚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为特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处罚只能由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决定并实施,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决定并实施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处罚的对象一般为被认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即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外部相对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行政处罚是违法者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法律责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包括行政主体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而应承担的责任,也包括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因承担的责任。

5、行政处罚是一种以制裁为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它以直接限制或剥夺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为内容,是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的、并由特定的行政主体实施的带有强制性的国家制裁措施,是一种可以惩戒性义务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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