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二)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四)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六)除上述规定外,其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区别
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第一,针对的行为不同。行政处罚针对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而刑罚针对的则是已经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第二,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行政处罚的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而刑罚的适用依据只能是《刑法》,以及全国人大作出的刑法修正案。第三,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非行政机关组织。它的实施主体要比刑罚的实施主体广泛得多。刑罚只能由法院决定,然后交给执行机关。第四,处罚种类不同。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外国人犯罪的驱逐出境。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二、什么是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的适用是指行政机关在认定行政相对人违法的基础上,依照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原则和具体方法决定对行政相对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行政处罚,将行政法律规范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一种行政执法活动。行政处罚的适用实际上是解决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问题,它包括了对于行政违法行为认定、评价以及运用法律进行处罚的具体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要研究行政相对人实施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违法行为是否具备了法律规定的主客观要件;另一方面则是要研究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客观状态。只有对行政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客观、全面地分析,同时正确。全面地理解和掌握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适用问题的规定,才能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做到客观、公正,也才能真正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行政处罚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并应当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处罚法一方面规定了什么是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同时还规定了如何认定行政违法行为,如何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应当说是行政处罚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这是因为,行政处罚作为一种法律制裁手段,普遍适用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正是由于受行政处罚法约束的行政相对人范围相当广泛,实施行政处罚在许多情况下又是部分剥夺了违法行为人的财产权或者是限制了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因此,行政处罚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关系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着行政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为此行政处罚法设专章对行政处罚的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并从行政处罚适用的原则、适用行政处罚和适用刑罚的关系以及行政处罚的时效等几个方面具体地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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