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倾销的确定倾销的确定是实施反倾销措施的首要条件。根据GATT第6条,如果一个国家的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个国家的市场,如果该产品对贸易方境内建立的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将构成倾销,或严重阻碍国内产业的新建设。倾销应当具备三个条件:(1)进口货物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的工业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威胁,(3)低于正常价值的销售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对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别关税之前,必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2.损害的确定
产品反倾销的第二个必要条件是“对进口国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损害应当根据确凿证据确定,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调查:一是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和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第二是这些进口产品对这些产品的国内生产商的影响。3.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倾销和损害之间有两种因果关系:(1)主要因果关系。进口国相关产业的损害完全或主要是由倾销产品造成的,即相关产品的低价倾销导致进口国相关产业的直接损害,称为主要因果关系或直接因果关系(2)一般因果关系。即使进口国国内产业的损害是倾销产品和其他相关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只要倾销是损害的有效原因之一,也可以征收反倾销税。但是,为了确保公平合理的反倾销调查,《反倾销协定》要求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充分调查并排除除倾销以外可能导致损害的其他因素。《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本协定所指的由倾销进口产品造成的损害必须予以证明根据事实。可能还有其他因素会损害进口的国内产业。其他因素造成的损害不能归因于倾销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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