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的老员工为什么要签劳动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年满60周岁后应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不再是劳动者,这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一)男60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2)从事井下作业、高空作业、高温作业,特别是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55周岁以上,女45周岁以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与工人同等工作条件的基层干部。
(3)男50岁以上,女45岁以上,连续工作10年以上,经医院认证,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4)因工致残,经医院认定,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兼职员工是否有劳动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与一方建立劳动关系,利用业余时间、下岗或无薪休假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情况并不鲜见。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些司法机关将劳动者的兼职行为视为劳动关系。使一些从事兼职活动的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节假日最低工资标准应为劳动保障待遇。但自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以来,司法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兼职基本持积极态度。只要劳动者与非全日制单位的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非全日制单位对劳动者的非全日制行为没有异议。一般认为,劳动者与非全日制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符合劳动法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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