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工龄的计算
1、公务员的工龄是从任命为公务员之日所属月份到退休或死亡之日所属月份的年数(不满1年时,每个月按1/12计算)。
2、退休的公务员、军人、私立学校教职员(不适用公务员年金法,军人年金法,私立学校教员年金法者除外。)重新任命为公务员时,按照本人意愿,根据以前的年金法计算的工龄或服役时间可以与第1项的工龄合并计算。3、任用为公务员以前的符合兵役法的现役军人或不是志愿而任用的下士官的服役时间可以计入第1项的工龄。4、给予退休津贴时,除了因下列情况以外的离职期间,需从工龄中减去其1/2。
(1)因公负伤、职业病;
(2)按照兵役法服役时间;
(3)被国家机构,外国机构临时雇用;
(4)执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的工龄。
二、工龄的合并计算是怎么样的?
1、要求合并计算工龄者,需把工龄合并计算申请书通过所属机关首长递交公务员年金管理机构。
2、被批准进行工龄合并计算的公务员,需把当时领取的退休待遇(根据公务员年金法、私立学校教员年金法、军人年金法的有关规定受减发或取消待遇等限制,按照不受限制的情况下应领取的待遇办理)或保险储金加上总.统令所规定的利率退还给公务员年金管理机构。
三、工龄由什么部门认定
工龄的认定,由当地劳动部门认定。
工龄是指国家职工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而连续工龄则是职工参加工作,在一个单位或若干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一)、提供以下资料,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1、与原工作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
2、签订聘用(劳动)合同的单位为职工缴纳聘期内足额社会保险金的证明。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1、在同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连续从业时间不满1年的期限;
2、虽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但实际未参加工作的期限;
3、在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期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以及虽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在合同期外的期限;
4、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计算工龄的期限。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龄就是属于工作的年数,一般是从进单位的那一天开始算起,结束的时间是在退休的那一天,不管是公务员还是属于普通的上班族,一般工作的时间越久所获得的补贴就会越高,如果中间有离开的话,那么也会断了工龄,除非单位重新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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