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遵循的原则
(1)当事人填写申诉书时,应当一律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明确申诉请求。写明申诉人请求仲裁依法解决的有关劳动权益争议的具体问题,即申诉标的,如:请求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撤消除名决定等;
(3)申诉书中的事实与理由,是申诉的核心内容,事实部分应写明双方当事人劳动关系存在的事实以及发生权益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事实经过等。理由部分应写明被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双方发生争议的权益的实质,已发生的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还要写明申诉人申诉请求的相关法律依据。
2、具体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裁决书应写明: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
(2)申诉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
(4)裁决的结果及费用的负担;
(5)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以上规定进行了归纳,调整为: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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