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a)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b)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c)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d)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e)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f)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g)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二、办理材料
加盖申请方公章
加盖申请方公章,原件备查。
加盖申请方公章。
加盖申请方公章。
加盖申请方公章。仍处于试运行或试生产阶段,未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交。
选交,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交。
选交,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交。
选交。
选交,要求安装在线监控的重点排污单位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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