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根据《广东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按照规定重新审核同意;2)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3)按照规定进行了排污申报登记;4)按照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配备相应的设施、装备;5)按照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设置排污口;6)有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应当符合环境功能区划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7)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系统联网;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新城六号区广清大道113号高新区、清城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五、办理机构
清城区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六、办理材料
加盖企业公章(新建试运行单位申请短期排污证提供)
经环保部门核定
加盖企业公章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加盖企业公章
加盖企业公章
加盖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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