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特殊的案件,因机械设备爆炸,而被炸伤一条胳膊的工人张某终于获得钢铁公司的50万赔偿。
原告张某系湖北人,2006年1月到被告铜山县某钢铁公司处工作,2006年8月原告在工作时,因机械设备爆炸,飞起的铁片将张某的右臂炸伤,被告在支付的医药费后,便不再赔偿其他费用。
原告夫妇从此便在徐州租住了一间小屋,背井离乡开始了漫长的打官司道路。原告经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徐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后向铜山县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最终在原告受伤一年多后原告夫妇盼来了仲裁委的裁决:被告支付原告残疾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合计57万元。
本以为很快就能获得赔偿,不曾想被告对这份仲裁裁决却不服,以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实体和程序上均不合法、赔偿计算方式错误为由起诉到铜山法院。
在庭审中,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找出他们的分歧,然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头给他们解释。对于个别问题某钢铁公司不能接受,法官拿出法律条文逐条逐句的进行解释并结合张某目前的生活状况进行说服、劝导。
最终某钢铁公司答应在3日内给付张某50万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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