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23日,嘉善消费者黄小姐在为新购买的某品牌贮水式贴身暖充电5分钟时,看到贴身暖发生膨胀的情况,立即上前拨除电源,贴身暖突然发生爆炸,黄小姐右大腿膝盖以下至脚板部位被热水严重烫伤,经医院诊断:烫伤面积达Ⅱ度,花去医药费500余元。黄小姐在与商家协商赔偿未果后向嘉善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经销商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费用一万元。
嘉善消协工作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及时召集消费者和经销商进行调解。经销商认为该暖袋是浙江余姚一家电器厂生产的,暖袋发生爆炸应由厂家承担赔偿责任。消协认为,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消费者在使用商品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应先由经营者承担第一赔偿责任,然后由经营者向生产者追偿。最后双方达成协议,由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药费等费用总计3000元。
相关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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