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瓶爆炸伤右眼十级伤残经调解消费者获赔七万四余
时间:2023-06-07 16:52:03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近日,金华市金东区消保委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啤酒瓶爆炸引起的消费投诉,助消费者索赔74740.45元。至此,一场持续半年多的消费纠纷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今年5月10日,金东区傅村镇的村民江女士在附近的一家小店里买了几瓶某品牌啤酒。当江女士回到家中,准备将啤酒放入冰箱冷藏时,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其中一瓶啤酒突然发生爆炸,玻璃碎片四溅,一块玻璃碎片扎到了江女士的右眼之中,江女士当场血流如注。见此情景,江女士的丈夫立即将江女士送到了医院。经医生诊断,江女士右眼角巩膜穿通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已经构成了十级伤残。为给妻子讨回公道,江女士的丈夫找到了该啤酒的生产厂商,要求其进行赔偿。然而,由于双方情绪较为激动,结果不欢而散。无奈之下江女士的丈夫拨打了12315投诉电话。

接到投诉后,金东工商分局、金东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联系消费者及厂家了解具体情况。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双方终于心平气和地坐到了一起。对于这起啤酒瓶伤人事故,厂家负责人表示啤酒瓶自爆属实,同时表态会负责到底。然而在谈到赔偿金额时,双方产生了较大分歧。谈判了数次依然没有结果,谈判陷入僵局。见此情景,工作人员根据这起消费纠纷的特点,分别与江女士的丈夫和厂家负责人进行了单独谈话,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经过几次耐心细致地协调,无论是江女士的丈夫还是厂商,都表现出了希望尽快解决此事的意愿。见时机成熟,2012年11月12日,在工作人员的牵线下,双方又坐到了一起。由于准备工作充分,谈判进行得非常顺利,最终双方都作出了让步并达成一致:由厂方一次性赔偿江女士住院生活补贴、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费、鉴定费等共计74740.45元。近日,啤酒生产厂家已支付了全部赔偿金,双方均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案中的某啤酒生产公司应承担江女士的伤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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