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工商营业登记工伤失右臂获赔十四万
时间:2023-06-10 09:54:51 1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工伤失右臂获赔十四万巩义法院李向伟工伤赔偿原本情理之中,但砖场场长一直推卸责任,迟迟不予履行,原告无奈之下告上法庭来维权。近日,巩义法院依法判决工场合伙人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全部损失共计十四万元。原告张某,女,现年46岁,系巩义市鲁庄镇东庄村人,2003

工伤失右臂获赔十四万

巩义法院李向伟

工伤赔偿原本情理之中,但砖场场长一直推卸责任,迟迟不予履行,原告无奈之下告上法庭来维权。近日,巩义法院依法判决工场合伙人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全部损失共计十四万元。

原告张某,女,现年46岁,系巩义市鲁庄镇东庄村人,2003年7月到该镇赵城村三被告开办的砖厂干活,该砖厂未办理工商营业登记。2003年7月22日下午4时,原告在工作期间右上肢被输送带绞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到洛阳正骨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2月2日郑州伊洛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郑伊洛司鉴所2004年临鉴字第1号)司法鉴定书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5级。原告张某诉称,自己是三被告合伙开办砖厂的职工,事发时,因输送带补缺口的铁丝挂住了锨,将原告右臂带入输送带,将原告整个胳膊拽掉。原告在治疗期间,三被告仅支付了部分费用。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共计148517.42元。三被告辩称,三人合伙办砖厂不错,但砖厂存在,原告不应该告三被告。且三被告没有和原告建立劳动关系,三被告将工资发给带班人,带班人再将工资发给原告,故原告不应该告三被告。另外原告的受伤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原告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未能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致使原告在为其工作中受伤致残,对此,三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受伤致残,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精神痛苦,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残疾赔偿金。对三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主体不对且原告应承担部分责任的辩解,其理由不足,证据不力,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各种费用共计120274.44元(已扣除三被告已付的2081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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